剧场剧院灯光设计

剧场剧院设计应根据舞台灯光系统的设备位置、尺寸等,确定相关安装条件、用电负荷及技术用房需求,并应满足灯光系统安装、检修、运行和操作等的要求。
观众厅内,剧场剧院设计应设面光、台口外侧光,并宜设台口光。面光可通过面光桥实现,台口外侧光可通过耳光室实现。

剧场剧院设计面光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一道面光桥的位置,应使灯具出光口中心点到台口线的垂线与台面的夹角为45°~50°。
2 第二道面光桥的位置,应使灯具出光口中心点到台唇边沿或升降乐池前边沿的垂线与台面的夹角为45°~50°。
3 当乐池升起作为表演区时,剧场剧院设计应设两道面光。
4 剧场剧院设计面光桥宽度不应小于1.20m,净高度不应低于1.80m,面光桥与吊顶内空间宜做声学处理。
5 剧场剧院设计面光桥的长度不应小于台口宽度,下部应设0.05m高的挡板,灯具的射光口垂直方向净高不应小于0.80m,也不宜大于1.00m。
6 射光口应设金属护网,固定护网的构件不得遮挡光束射向表演区;护网孔径宜为35mm~45mm,金属丝直径不应大于1mm。
7 面光桥挂灯杆的净高宜为1.00m,两排挂灯杆的位置应由舞台工艺确定。
8 剧场剧院设计甲等剧场应至少设两道面光桥,乙等剧场应至少设一道面光桥。
9 面光灯具投射光束空间内不应有遮挡障碍物。

剧场剧院设计耳光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一道耳光室位置应使灯具光轴经台口侧边沿,射向表演区的水平投影与舞台中轴线形成的水平夹角不大于45°,并不应遮挡边座观众视线,不应影响台口声辐射。
2 耳光室宜分层设置,且第一层底部应高出舞台面2.50m。
3 耳光室每层净高宜为2.10m,射光口净宽不应小于1.20m。
4 当乐池升起作为表演区时,应设两道耳光。
5 射光口应设金属护网,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3条第6款的规定。
6 剧场剧院设计甲等剧场设不少于两道耳光室;乙等剧场设不少于一道耳光室。
7 耳光室灯具投射光轴靠近观众厅侧墙方向1.00m范围内,不应有遮挡障碍物。
8 耳光室投光口两侧墙面宜设灯杆预埋钢构件。

剧场剧院设计追光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等剧场应设追光室,并应预留3组以上容量不小于32A、220V的追光灯电源。当乙等剧场不设追光室时,可在楼座观众厅后部设临时追光位,并应预留2组以上容量不小于32A、220V的追光灯电源。
2 追光室应设在楼座观众厅的后部,并应左右各设1个,进深和宽度均不应小于3.50m,剧场剧院设计追光室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20m。也可在观众厅后墙上方墙内做成通长追光室。
3 追光室射光口的宽度、高度及射光口下沿距地面距离,应根据选用灯型进行计算。射光口下沿至最后一排观众的座椅地面高度不应小于1.80m。

当楼座挑台前沿设置灯具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调光回路应根据剧场类型和舞台大小配置。甲等歌舞剧场不应少于600回路;甲等话剧场不应少于500回路;甲等戏曲剧场不应少于400回路。
除可调光回路外,剧场剧院设计舞台内灯区宜配置不少于1/3调光回路的直通电源,台口外灯区应根据需要配置相应直通电源,且每回路容量不应小于32A。

剧场剧院设计灯光配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可控硅(晶闸管)调光装置配出的舞台灯光回路,不宜采用多回路共用中性线方式,宜采用单相配电方式。
2 由可控硅(晶闸管)调光装置配出的舞台灯光线路,应选用金属导管、槽盒敷设,调光线路应远离音响、电视及通讯等线路。当两种线路平行敷设时,其间距应大于1.00m,当垂直交叉时,其间距应大于0.50m。
3 当可控硅(晶闸管)调光装置电源采用三相配电时,其中性线截面积应为相线的两倍。
4 舞台照明设备的接电应采用专用接插件连接,且接插件额定容量应有足够的裕度。
天幕地排灯区应设置相应调光回路,并应设置相应直通回路。
主舞台两侧的流动灯电源插座应分前、中、后设置在台板下带盖的专用电源盒内,盒内应按流动灯的数量设置回路。剧场剧院设计当主舞台设有台下机械设备时,可将流动灯电源设置在升降舞台台面或主舞台两边侧墙上。
舞台侧光可安装在一层侧天桥上;对于主舞台宽度在24m以上的剧场,可设置灯光吊笼或纵向灯光吊杆,数量和尺度应按舞台工艺确定。
不设假台口的剧场,应在台口内两侧设置台口柱光架。观众厅内宜设灯光控制台接口。